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简介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是职业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职业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检验。教育部决定,将职业院校的技能大赛制度化,真正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新局面。根据教育部要求,河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自2009年起每年举办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形成定期举办的长效机制。
大赛自1997年开始举办,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学校参与”的良性机制,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形势,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开展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转变人才培养模式的迫切需求;是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办出职业教育特色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促进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方法;是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的有效途径。各设区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技能大赛对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促进作用,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好技能大赛的各项工作。
2009年以前,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每届参赛专业和项目不尽相同。2009年12月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制度的意见》(冀教职成〔2009〕22号),将大赛制度化,每年举办一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技能大赛制度,文件规定如下:
通过完善和规范技能大赛制度,要将技能大赛纳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过程中,纳入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中,实现技能大赛由阶段性工作向常态性工作转变,由少数师生参与向全体师生参与的转变。
1.进一步规范技能大赛的举行时间。根据目前全国职业院校技能比赛的时间,省级比赛一般将在每年3月份举行(全国比赛没有的项目一般安排在下半年举行)。市级(设区市)比赛及各校比赛可根据省级比赛时间自行安排。
2.进一步建立相对固定的比赛场地。省级比赛参照国家大赛的项目和模式组织进行。为不断提高承办水平,积累经验,减少重复投入,省级比赛将逐步按照大类项目建立相对固定的河北省中职学校职业技能比赛基地。各设区市也可以根据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市级比赛基地。
3.进一步扩大技能大赛的覆盖范围。技能大赛要覆盖到全省每一所中等职业学校,逐步覆盖到每一个专业。做到“校校有比赛,人人都参与”。技能大赛的形式内容可以根据各地各类学校实际情况多种多样。
4.进一步完善技能大赛的工作程序。省级和市级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列为省级一类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省及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拟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竞赛方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印发后实施。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职业,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等级进行组织和技术准备。竞赛试题、裁判员由教育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命题和确定。教师组竞赛试题按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命题,学生组按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竞赛的组织机构、组织管理、组织实施、活动程序、宣传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参照《河北省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冀劳社〔2003〕100号)实施。
5.进一步发挥技能大赛的评估激励作用。为鼓励职业院校教师不断提高实习指导教学水平,激励职业院校学生不断提高动手操作能力,技能竞赛将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于获得省级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市级竞赛第一名的教师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备技师资格的不再晋升);获得省级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和市级竞赛前三名的学生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核发权限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省级竞赛第四至十名、市级竞赛第二至五名,理论指示和技能操作均合格者,教师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核发权限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学生选手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上述晋升职业资格条件,如《国家职业标准》没有规定相应等级的将不予晋升。
同时,文件中就深化技能大赛、提高教育质量和建立技能大赛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